嘉義市地方特色產業協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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嘉義特色產業協會 章程

第一章 總    則
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嘉義市地方特色產業協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,非以營利為目的。
第 三 條 本會以發展嘉義市特有的歷史、文化、特性或創意,並運用當地素材、自然資源、傳統技藝、勞動力等,從事生產及提供服務之地方特色產業。地方特色產品及服務之內容包括:農特產品及其加工品、工藝品、利用自然資源及景觀等所提供之服務,以及文化商品與節慶活動。並使廠商取得政府與專家們的技術輔導支援及資訊,由「資源共享」、「品質共榮」、「聯合行銷」、「市場拓展」之進行,使嘉義市地方特色產業能整體成長,進而提升嘉義市之經濟繁榮為宗旨。
第 四 條 本會以嘉義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,會址設於嘉義市。
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:
一、產業資訊與經驗交流。
二、彙集業界需求及意見,反應相關單位。
三、探討地方特色產業經營與技術發展。
四、產業上、下游及異業策略聯盟交流合作。


第二章 會  員
第 六 條 本會會員分別左列二種:
一、個人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、設籍嘉義市或於任職於嘉義市之公司機關、年滿廿歲、有行為能力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入會費後,為個人會員。
二、團體會員:凡本市登記立案之機關或團體,贊同本會宗旨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入會費後,為團體會員,團體會員推派代表1人,以行使權利。
前項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
第 七 條 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第 八 條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會:
一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二、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第 九 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
第 十 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,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。
第十一條 會員(會員代表)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為一權。
第十二條 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,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

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
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;理事會為執行機構,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,依會員大會之決議代行其職權;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
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:
一、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二、選舉或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三、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四、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五、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處分。
六、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七、議決團體之解散。
八、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。
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9人、監事3人,由會員(會員代表)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同時選出候補理事3人,候補監事1人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依序遞補,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。
理事、監事、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,依得票多寡為序,票數相同時,以抽籤定之。
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:
一、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。
二、審定會員(會員代表)之資格。
三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四、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。
五、聘免工作人員。
六、擬定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七、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3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。
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
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,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,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:
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二、審核年度預算。
三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。
四、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五、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
第二十條 理事、監事之任期2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事長之連任,以一次為限。
理事、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。
第廿一條 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。
第廿二條 理事、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;
一、喪失會員(會員代表)資格者。
二、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三、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四、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第廿三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,其他會務人員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用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,解聘時亦同。
第廿四條 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。
第廿五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,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第廿六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,名譽理事、顧問若干人,其聘期與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同。


第四章 會  議
第廿七條 會員大會,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,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
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;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(會員代表)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
第廿八條 會員(會員代表)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(會員代表)代理,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第廿九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(會員代表)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但左列事項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
一、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二、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。
三、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四、財產之處分。
五、團體之解散。
六、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第三十條 理事會每6個月召開一次,監事會每6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。
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前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並以書面通知,會議之決議,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第三十一條 理事、監事應出席理事、監事會議。理事會、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;理事、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、監事會者,視同辭職。
第三十二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、或召開理事會、監事會、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七日前將開會申請書報主管機關備查,並將會議紀錄於開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

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
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:
一、入會費:會員入會時,應一次繳納新台幣貳仟元。
二、常年會費:新台幣貳仟元。
三、事業費。
四、會員捐款。
五、委託收益。
六、基金及其孳息。
七、其他收入。
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。
第三十五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(決)算報告,於每年終了之前(後)二個月內,經理事會審查,提會員大會通過,並報主管機關核備,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,應先報主管機關,事後提報大會追認,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,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。
第三十六條 本會於解散後,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。


第六章 附  則
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第三十八條 本會辦事細則,由理事會訂定之。
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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連  絡  處:嘉義市彌陀路70巷79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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連絡電話:05-271875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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